以案释法:XXX游泳洗浴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案
发起人:wuxing  回复数:0  浏览数:345  最后更新:2024/8/12 10:51:31 by wu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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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XXX游泳洗浴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案

案情:XXX游泳洗浴2023年在国家双随机、一公开针对游泳洗浴业水质进行抽检工作中,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设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决定对XXX游泳洗浴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给予罚款一千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分析:此案XXX游泳洗浴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设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留有现场拍摄违法事实照片)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思想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利用活动的浸脚池应付检查,打擦边球应付了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2023年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现场发现通往游泳池走廊中间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池被擅自拆除停用,牟平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违法事实进行立案。对违法事实被查处后单位负责人主动从思想上认识到自身的问题,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及时安排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整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条裁量基准一般的规定,对XXX游泳洗浴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设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逾期不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单位领导考量、合议,本着以教育为住,惩戒为辅、及时完善的原则,决定予以行政处罚一千元整(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