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行刑衔接”助力打击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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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刑衔接”助力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了正常的医疗服务和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行政执法职能与刑事司法职能衔接工作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推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解决“以罚代刑”、“以罚代管”的问题而提出的工作机制。对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起到了重大意义。

相关案例

2023年4月,牟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公安机关关于“赫某在辖区内某地疑似开展非法行医行为”的通报,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相关调查,“大夫”赫某表示该地点目前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未取得《医生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平台查出赫某曾因涉嫌非法行医行为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证据予以固定,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该场所外张贴《公告》使公众知晓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从事医疗活动的相关场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医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切勿开展医疗活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请大家就医时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让我们一起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