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健局不罚清单 | |
发起人:wuxing 回复数:0 浏览数:4832 最后更新:2022/1/4 15:20:41 by wuxing |
发表新帖 | 帖子排序: |
wuxing 发表于 2022/1/4 15:20:43
|
区卫健局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的不予处罚。 (二)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二)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三)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四)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行为。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六)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七)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