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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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案情:2024年1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处置室内地上有一盒盛装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针头、药品安瓿的锐器盒,现场该场所未能出示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本。该行为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一十八条【轻微】的裁量基准,依法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分析(约660字):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四) 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该医疗卫生机构未能出示医疗废物登记记录,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当天立即安排人员整改,并于2024年01月18日自觉上交整改报告。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他传染性、有毒有害性物质,对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均有污染作用,危害人体健康。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会对全区医疗机构逐一检查,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不仅依法处罚,更重要的是要宣传好法律知识、“送法上门”使医务人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医务人员意识到医疗废物处置不当的危害,让违法者在阳光下无处藏身。

法律延伸:

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百一十八条医疗卫生健康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登记资料的裁量,该单位按规定进行了整改,所以适用轻微项,给予警告。如果未按期整改就应该适用裁量基准的一般项,给予2000-4000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