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医师资质实施针灸属于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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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医师资质实施针灸属于非法行医
标题:无医师资质实施针灸属于非法行医
类别:医疗监督类
案情:李某某在牟平区自有住宅楼内开展针灸活动,专为熟人针灸,自述不收任何取费用。被群众举报后,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写有患者姓名的针具,李某某也承认他为别人针灸,李某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最终认定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属于非医师行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取缔,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经查,李某某在牟平区自有住宅楼内开展针灸活动,李某某没有接受任何正规医学教育,只是有师傅教了他针灸,至于师傅的资质现无法查明。李某某一直强调针灸对人没有害处,并且一再说明,他不收取任何人的费用,属于给熟人帮忙性质的,不对社会公开,不属于非法行医。李某某实施针灸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明确规定中医科的二级科目有针灸科专业。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79号)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禁止使用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如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医灌洗肠等技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技术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以上规定应认定李某某的实施针灸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至于是否收费,则是应在量罚时考虑的问题。
近年,社会上有些非医疗机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对外也不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这种行为是正常的保健或理疗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