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体验为名,用中药贴敷治病非法行医受处罚
发起人:wuxing  回复数:0  浏览数:6697  最后更新:2020/8/5 17:24:14 by wu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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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体验为名,用中药贴敷治病非法行医受处罚
标题:以体验为名,用中药贴敷治病非法行医受处罚
类别:医疗监督类
案情:王某在牟平区开了一处体验店,利用医疗器械和中药粉给顾客贴敷,宣称能治疗疾病。牟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在整治“保健”乱象百日行动中发现其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其未经批准设立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给予罚款肆仟元行政处罚。
分析:王某在牟平区开了一处体验店,利用医疗器械和中药粉给顾客贴敷,但在“体验”过程中,宣称能治疗疾病,区卫生监督监督所认定,王某使用医疗器械和中药为顾客贴敷并对顾客承诺能治疗疾病的行为属于诊疗行为原因如下:一、根据《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法【2004】373号)规定,明确认定使用医疗器械“理疗”活动属于诊疗活动。二、本案中王某宣称体验,并承诺治疗疾病。三、王某使用了自制的中药粉对患者进行了贴敷。根据诊疗活动的定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方式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案中,王某对患者使用了药品、器械等方法,这是客观构成要件,并且对患者承诺能治疗疾病,在案件中,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未经批准开设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王某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疗场所,对患者利用医疗器械、中药进行治疗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此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不少人认为,使用简单的医疗器械(具有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的贴膏)和常见的中成药开办类似的体验店,不属于医疗行为,更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这是一个认识误区,体验店可以使用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开展保健活动,但不得宣传疗效,更不能对患者承诺治疗疾病,否则涉嫌虚假宣传或者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