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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以案释法:某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发起人:wuxing 回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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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8/12 10:52:37 by wu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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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2 10: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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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u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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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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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案情:2024年07月03日,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某宠物医院未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宠物医院确实存在未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和控评的行为。
分析:该宠物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白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现场照片7张为证。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条 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