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电子证照办理有关业务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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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电子证照办理有关业务已经实施
[size=large]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的应用便随之开展。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师,在工作中经常用到相关身份证明,存在没能及时提供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为了方便医疗机构、医师及有关部门在处理业务的工程中,能够方便快捷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证照应用工作的通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电子证照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府办部署,在我区开展电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证照试点工作。

    电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证照作为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的专业性、凭证类电子文件,是支撑政府服务运行的重要基础数据。在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公民活动方面,越来越体现出方便、快捷的优势。推进电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证照开发应用,实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应用场景,打通部门间法人信息数据互通互用,已成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